原告刘琴,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蔡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法定代理人蔡林洪、辛良红,系被告之父母。
被告王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法定代理人王发刚、胡光英,系被告之父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坤、刘琴诉被告蔡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光坤、刘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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