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章艳,遵义县泮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应财,45岁,其他信息不详。
第三人樊福利。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国扬诉被告田应财、第三人樊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国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胡国扬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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