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原告郭某某据此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税昌龙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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