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群力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先北平、宋宗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43
原告贵州群力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远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声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先北平,四川省人。

被告宋宗九,四川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群力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先北平、宋宗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6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荣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0.00元,减半收取396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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