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以与被告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罗 丽
")被告赵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以与被告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罗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