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舒万发,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建风,年龄不祥,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顺敏诉被告唐建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9月8日以被告承认在短期内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顺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0元,由原告代顺敏承担。
审 判 长 杨 扬
人民陪审员 李洪德
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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