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钟循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远芳诉被告钟循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远芳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远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远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远芳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红伟
")被告钟循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远芳诉被告钟循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远芳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远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远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远芳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红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