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42
原告胡某某,遵义县人。

被告李某某,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3月6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辉围

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辛竹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