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兴国诉被告高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42
原告冯兴国,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勤惠。

被告高飞,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兴国诉被告高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兴国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兴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冯兴国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家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辉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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