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