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石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信亮
人民陪审员 邓旭庄
人民陪审员 赵文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洪
")被告石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信亮
人民陪审员 邓旭庄
人民陪审员 赵文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