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梅诉被告谢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1
原告敖梅,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谢学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梅诉被告谢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敖梅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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