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1
原告安某某,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告吕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中伟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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