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明英等诉叶明中等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1
原告叶明英,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叶明容,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叶金凤,贵州省遵义县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君平,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明中, 1952年9月1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叶金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贵州省遵义县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英、叶明容、叶金凤与被告叶明中、叶金生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英、叶明容、叶金凤于2015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明英、叶明容、叶金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明英、叶明容、叶金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明英、叶明容、叶金凤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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