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骆昌树,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殷小平诉被告骆昌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殷小平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00元。逾期后,原告仍未交纳,本院又再次书面通知原告在2015年1月5日前交清案件受理费1,800.00元,但逾期后,原告殷小平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殷小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苟亚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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