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玉涛,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永茂,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安成诉被告李永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尹安成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25.00元,逾期后,原告尹安成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尹安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尹安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昌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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