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永潮诉被告杨怡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县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41
原告陈永潮,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怡超,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袁昌品。

委托代理人韩平。

被告遵义县人民医院。

负责人汪明飞。

委托代理人李安桥。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陈永潮诉被告杨怡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县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永潮以找不到被告杨怡超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永潮负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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