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向明强、李安桥,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宗月,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三星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华修,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家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昌强诉被告任宗月、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三星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昌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尹昌强承担。
审判员 郑在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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