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雷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某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加凤
")被告雷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某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加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