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0
原告叶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雷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某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加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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