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龙,基本情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宾生诉被告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余龙已经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余龙已经还清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宾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姚宾生负担。
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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