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永丽,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减半收取8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秦远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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