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兴典,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伟诉被告汤兴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勤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勤伟负担。
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新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