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某,务农。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税昌龙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樊红伟
")被告刘某某,务农。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税昌龙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樊红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