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0
原告杨某某,务农。

被告刘某某,务农。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税昌龙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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