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0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开阳县人,务农。

被告代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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