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代舟与杨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0
原告杨代舟。

被告杨贤,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舟诉被告杨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代舟于2015年4月3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代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杨代舟承担。

审 判 长  唐 敏

审 判 员  罗天炳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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