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贤,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舟诉被告杨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代舟于2015年4月3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代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杨代舟承担。
审 判 长 唐 敏
审 判 员 罗天炳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磊
")被告杨贤,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舟诉被告杨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代舟于2015年4月3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代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杨代舟承担。
审 判 长 唐 敏
审 判 员 罗天炳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