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赵某某、钟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9
原告徐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袁光钊,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钟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陈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钟某某及第三人陈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不再主张被告赵某某、钟某某支付任何款项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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