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加群与谭永容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9
原告徐加群,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谭永容,贵州遵义县人。

被告何学六,贵州遵义县人。

原告徐加群诉被告谭永容、何学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武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加群于2015年4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永容、何学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加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加群撤回对被告谭永容、何学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原告徐加群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杨晓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大钊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