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9
原告熊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代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杰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