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许安全,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周帮权,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肖平强与被告许安全、周帮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平强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平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肖平强负担。
审 判 长 潘小涛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人民陪审员 何 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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