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忠良(又名罗中良),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罗跃先,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罗跃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文军,贵阳市乌当区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通途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陈在茂,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中段公路枢纽组织管理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21476XXXX。
法定代表人苏前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晋鑫。
委托代理人陈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容、罗忠良、罗跃先、罗跃芬诉被告遵义市通途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容、罗忠良、罗跃先、罗跃芬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开容、罗忠良、罗跃先、罗跃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开容、罗忠良、罗跃先、罗跃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开容、罗忠良、罗跃先、罗跃芬承担。
审判员 邹雪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朝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