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志彬与钱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8
原告温志彬,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奉友贵,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永亮,约36岁,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母大利,约37岁,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罗仁会,约49岁,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志彬诉被告钱永亮、母大利、罗仁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志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00元,减半收取584.00元,由原告温志彬负担。

审判员  肖祥中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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