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文勇,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文正发,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永丽,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文顺松诉被告文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顺松以考虑到其与被告文正发系亲戚关系,愿自行找被告文正发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顺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顺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00元,减半收取310.00元,由原告文顺松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昌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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