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先平,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均与被告王先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均以与被告王先平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万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万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万均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