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宗秀,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红花岗区人。
被告付友义,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王文富诉被告付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富于2015年9月21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王文富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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