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李文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勇,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飞诉被告曾勇、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飞承担。
审判员 郑在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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