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7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朱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麻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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