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开群
")被告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