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绪,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全诉被告陈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王福全承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睿
")被告陈绪,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全诉被告陈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王福全承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