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富诉刘昌宇李显坤王茂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7
原告王良富,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刘昌宇,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显坤,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茂银,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富与被告刘昌宇、李显坤、王茂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富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良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良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良富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开群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