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龚建和、申万权(实习),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绪,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华诉被告陈文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光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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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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