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强与新舟供销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7
起诉人王汉强,男,193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起诉人新舟供销合作社。

负责人王福利。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起诉人王汉强的起诉状,王汉强起诉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新舟供销合作社返还其父亲所有的位于新舟老街中心路30号的房屋。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汉强诉争房屋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王汉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王汉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中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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