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大航,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王明超,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肖荣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龙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学、王大航诉被告王明超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学、王大航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学、王大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明学、王大航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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