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玉涛,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以考虑到离婚对二名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唐某某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昌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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