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维礼诉何光芬、苟婷婷、苟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6
原告田维礼,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何光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苟婷婷,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苟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法定代理人何光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田维礼诉被告何光芬、苟婷婷、苟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维礼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维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维礼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