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情娜。
被告刘祥德,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成万与被告刘祥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成万撤回对被告刘祥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汤成万承担。
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