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映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玲慧,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江,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开六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开六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开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开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开六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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