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某某诉周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5
原告帅某某,山西省浑源县人。

被告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帅某某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帅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帅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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