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萍诉杨宏、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5
原告孙萍,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蒋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孙萍与被告杨宏、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萍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孙萍负担。

审 判 长  潘小涛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人民陪审员  何 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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