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蒋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孙萍与被告杨宏、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萍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孙萍负担。
审 判 长 潘小涛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人民陪审员 何 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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