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道彬(又名李三),30岁,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周友林,40岁,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石家涛诉被告李道彬、周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家涛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家涛负担。
审判员 马贵强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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