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邹雪晓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廖冬霞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邹雪晓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廖冬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