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35
原告孙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邹雪晓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廖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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